BookNote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美)萨伯

案情回顾:洞穴探险谋杀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其他四人开始不同意,但威特摩尔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转为执意抽签,一人在其无异议的情况下代威特摩尔抽签,又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这四人是有罪还是无罪?

第一部分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任何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理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的情况,但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可以有效防止漠视法律的行为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前提下,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先例与法律将失效,即“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当威特摩尔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文明社会状态”,联邦法律并不适用,只适用源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原则的法律,根据这些原则他们不构成犯罪

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假设否定上面的前提,即认为这些人的处境远离实定法效力范围是错误的,统一法典可以穿透五百米的岩石,直接作用于蜷缩在地下挨饿的人们

承认这些人的行为违反了法令字面含义,但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的同时不违反法律本身,比如停车某区域超过2小时违法,但是被告力图移开车但被无法预料的政治游行阻断,因此有罪判决被法庭撤销了,尽管有罪判决完全符合法律的字面规定

我们对于法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就加以使用,能与之调和的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就像是正当防卫,同样推理也可以适用于这个场景,他们是生是死的决定不受刑法规定控制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

他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文明社会状态”,是因为饥饿?岩石囚禁了他们?还是他们设定了一个新的政府宪章,规定法律由骰子替代?如果这些人超越了法律约束达到了“自然法”的管辖范围,那这种超越什么时候发生?饿的不行的时候还是掷骰子的时候?这种学说的不确定性会带来真正的困难,如果这些人受自然法约束,那我们没有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为什么有具备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利呢?

这个自然法规则下,合同法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效力,约定则不可撤销,甚至暴力执行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根据法律的目的解释法律,当目的有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那饥饿也不应该成为杀人的理由。但是从威慑的角度,即使把这些人的行为视作谋杀,他们事先知道,也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延缓他们的行动和而不是完全杜绝